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玉与罗福庭、潘仙娥、新疆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李玉。委托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福庭。被告:潘仙娥。被告:新疆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大河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与被告罗福庭、潘仙娥、新疆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李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8元(原告李玉已预交),减半收取16804元,由原告李玉负担16804元,退还原告李玉16804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