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悦婷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58号原告陈悦婷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回龙观村旧村改造1818-019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尚华家园项目律师函的复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悦婷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回龙观村旧村改造1818-019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尚华家园项目律师函的复函》一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