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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悦婷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58号原告陈悦婷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回龙观村旧村改造1818-019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尚华家园项目律师函的复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悦婷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回龙观村旧村改造1818-019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尚华家园项目律师函的复函》一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