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光正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正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正,男,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正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光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陈光正接到叶亚金(已判刑)的电话,称有一名妇女欲出卖,遂联系邓某并介绍叶亚金给邓某。当晚,在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陈光正的家中,叶亚金以5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陈某乙卖给邓某,并向陈光正支付了中介费500元。同月11日,民警在钦州市将陈某乙解救。同年11月5日,陈光正被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正结伙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光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陈光正上诉称,1.2014年7月11日在邓某家中我当场提供叶亚金的电话号码给民警从而抓获叶亚金的,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事发后我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陈光正接到叶亚金(已判刑)的电话,称有一名妇女欲出卖,遂联系邓某并介绍叶亚金给邓某。当晚,在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陈光正的家中,叶亚金以5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陈某乙卖给邓某,并向陈光正支付了中介费500元。同月11日,民警在钦州市将陈某乙解救。同年11月5日,陈光正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4年7月2日14时许,我女儿陈某乙离家未归,手机一直关机。7月8日我用手机发短信给陈某乙,直到7月9日22时22分收到陈某乙手机开机的信息,我马上通过手机和固定电话打给陈某乙,但都不接电话,还挂线。7月10日10时许,一陌生男子用陈某乙137××××1699的电话打给我侄女,后打给我称陈某乙现在和他一起在一个叫什么岭的地方,并自称在广州做包工头,陈某乙已经怀孕两个月,他会好好照顾陈某乙的。10时50分,陈某乙用139××××7620(显示广西钦州地区)的号码打家里固定电话对我妻子称被人带到广西钦州丢下,我听到陈某乙电话有男人的声音,就让陈某乙叫那男子接电话,那男子称陈某乙被带到广西钦州,还说已经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给带我女儿去的男子。挂了电话后我马上去报警,在派出所我妻子联系我称那男子还打过电话来,她把我的手机号码告知对方。随后,陌生男子用139××××7620的号码打给我,问我是否愿意将陈某乙嫁给他,还问我是否认识带陈某乙去广西的男子,后来对方没说出女儿具体位置就挂线了。2.证人邓某的证言:2014年7月7日21时许,陈光德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带了一个女子到他家,问我要不要买下来给我弟弟做老婆,还叫我去他家看看这个女子是否合适。我去到钦州钦北区板城镇那芳村委会屯桥村陈光德家中,当时除了陈光德外还有一男一女,经陈光德介绍,男子是广东廉江人,是陈光德的朋友,那个女的就是说要卖给我弟弟做老婆的人。我问廉江男子这女子怎样得来的,廉江男子说这女子说话比较唠叨,有些缺点,女子家里人说她在广东佛山很难找到婆家,就叫廉江男子带过来相亲。我问廉江男子要多少钱,廉江男子说最少要5000元,我就给了5000元廉江男子,廉江男子还要我给一个红包陈光德作为他的介绍费,我给了500元陈光德,便开车搭自称陈某乙的女子到我家。陈某乙在我家住了三天都没什么事,7月10日8时许,我老婆打电话说陈某乙精神上好像有问题,陈某乙说我们骗她不让她回去,还老吵着要回家。我打电话叫陈光德过去看看,陈光德就让陈某乙打电话回家,陈某乙家人接听了电话后就说马上来接回陈某乙,之后陈某乙就变得更有问题,还动手打人。7月11日陈某乙家人将陈某乙接走。陈光德是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那芳村委会屯桥村人,联系电话是157××××6686。3.同案人叶亚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5日或6日,我在西樵车站门口以找工作为由骗走陈某乙,想将其骗回湛江做老婆。次日5时许,我带陈某乙回到湛江廉江市清平家中,期间我发现陈某乙像是有××,我怀疑她有××,觉得治好她不容易,于是联系一个在西樵认识的“钦州佬”,并将事情告诉他,然后叫他找有没有人想买。当晚我带陈某乙去到“钦州佬”广西钦州的家时,已经有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了,我将陈某乙的情况告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外出拿了5000元给我,接着又拿了几百元给“钦州佬”的老婆,之后两男子就带陈某乙离开了,我叫“钦州佬”送我到车站坐车连夜回西樵了。第二天“钦州佬”打电话说买陈某乙的人说陈某乙经常癫痫发作还打人,不想再留陈了,叫我回去钦州将陈某乙带走并退钱。我当时答应过两天去钦州将陈某乙带走,同时给回他们5000元,但过了两天我知道陈某乙的家人报警后就一直没敢去钦州了,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回到西樵后当天上午9时,我通过陈某乙手机通讯录打陈某乙家中电话没人听,随后我又打陈某乙姐姐电话说陈某乙在我身边做老婆,让他们不用担心。陈某乙姐姐将陈某乙父亲电话告诉我,我又用陈某乙的手机打给陈某乙父亲说陈某乙在我身边做老婆,让他放心。陈某乙父亲说他已经报警,我就收线了。我一直带陈某乙的手机在身上,7月26日打电话时发现手机卡已经被停,便将手机卡取出并扔掉。叶亚金辨认出陈光正是“钦州佬”,邓某是支付了5000元买陈某乙的男子。4.上诉人陈光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7日中午,“钩机佬”打电话给我称他想介绍一个女人来我们这里给别人做老婆,我说这边应该是有人要的,18时许我叫儿子到那香车站将“钩机佬”和那个女人接回我家,之后我帮忙问了很多邻居,都说没人要。19时许,“那芳二”打电话叫我拉泥,我说这里有个女人想介绍给人做老婆,他说他过来看一下,过了十几分钟“那芳二”和他老婆过来我家看了一下那女人,之后“那芳二”带两夫妻及一名年龄大的男子也过来看,看过后他们就和“钩机佬”在我家门口谈,22时许,“那芳二”他们就带着那女人坐车走了。“钩机佬”叫我搭他到小董镇并给了我200元的介绍费。另外我这边买方结婚时会给我一个红包,大小不定。我的电话是150××××7883,7月6日“钩机佬”是打我157××××6686这个电话联系我的。“钩机佬”带来的女子很少讲话,“钩机佬”叫我不要同那女人讲话,但我感觉该女子精神一般,有点弱智。“钩机佬”让我帮忙介绍时,我曾对“钩机佬”说这类弱智傻女人我这里很少男人要的。陈光正辨认出叶亚金是“钩机佬”,邓某是“那芳二”。5.抓获经过:2014年7月10日陈志城报称其女儿陈某乙于7月2日失踪,至7月10日10时许,陈志城接到陈某乙用137××××1699号码打来称不知在那里,后一男子接电话称另一男子以5000元人民币把陈某乙卖给他。经查发现叶亚金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31日中午12时,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民警在西樵××新村一出租屋将叶亚金抓获。11月5日9时,钦州市公安局那香派出所民警在那香派出所户籍窗口将正在办理户籍的陈光正抓获。此外还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发还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关于上诉人陈光正上诉所提1,经查,上诉人陈光正与叶亚金系拐卖妇女的共犯,陈光正如实交待同案人叶亚金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侦查机关再通过其他方式抓获叶亚金,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构成立功。所提2,经查,叶亚金、邓某、陈某甲及上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叶亚金与上诉人陈光正均打电话与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联系过,但该行为是上诉人陈光正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事后行为,且原审法院已根据本案案情、上诉人系从犯及其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对上诉人陈光正减轻处罚,原审法院量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陈光正上诉所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光正结伙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陈光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光正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达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汉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