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奉节县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2组,组织机构代码66640250-8。法定代表人李坤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长和,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奉节县辽宁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45187497-0。法定代表人王大保,该服务中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永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由原告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