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宋某,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