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