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