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严国庭与何锦标、伍丽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庭,何锦标,伍丽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严国庭,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锦标。被告伍丽英。被告何锦标、伍丽英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国庭诉被告何锦标、伍丽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柔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国庭的委托代理人晏俊星、被告何锦标、伍丽英的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何锦标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在没有取得任何喷粉涂装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勒流街道黄连黄中四路11号从事喷粉涂装生产业务。2014年10月7日上午,该厂发生火灾,并引起与之相邻的原告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大火,烧毁了部分厂房、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经济损失22409023.68元。经查询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何锦标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没有喷粉涂装业务许可资质,且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于2014年12月26日注销。另,被告何锦标与被告伍丽英为夫妻关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258万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经济损失具体包括物品损失240万元、搬迁费10万元、原告预期利润损失8万元;其中搬迁费具体包括本次火灾后重新租赁厂房的租金、新租赁厂房的水电安装费用、原租赁厂房的押金、支付工人工资);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何锦标、伍丽英答辩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损失不应当超出价格评估的范围,被告何锦标自身因本次事故受伤,没有能力赔偿原告。诉讼中,原告严国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何锦标、伍丽英的质证意见如下: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2份、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勒流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是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经营者,被告何锦标是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经营者,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何锦标、伍丽英无异议。2.珠江商报《勒流一喷粉厂起火3人被灼伤》报道1则,证明原告的工厂是因被告何锦标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管理不善造成火灾损失;被告何锦标、伍丽英的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证实本次火灾的原因及被告的过错。3.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初期)1份,报损清单金额总表1份,物品报损清单2页,物品报损清单(成品库存)、物品报损清单(机器)、物品报损清单(原材料)、物品报损清单(已生产好客户库存)、物品报损清单(2014年10月份客户下的订单)、物品报损清单(注塑出来的半成品)各1份,租赁协议书1份,2009年4月30日协议1份,2012年3月15日协议1份,月份工资表16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损失范围、明细,原告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何锦标、伍丽英的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以价格评估报告为准。4.价格评估报告1份,评估费发票1份,证明对于原告损失评估金额为1620018元无异议,但“应扣除残值部分”25936.8元、1772.6元,应作为赔偿范围予以赔偿。因原告开设工厂所有的残余的原材料现都不可再作为原材料生产使用。原告垫付本次评估费用12936元。被告何锦标、伍丽英无异议。被告何锦标、伍丽英在诉讼过程中无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严国庭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两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4,该证据为原告严国庭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作出,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该组证据没有经过两被告的确认,且其内容与证据4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的结论不一致,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国庭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黄中四路10号。被告何锦标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黄中四路10号之一。该两间厂房相邻。2014年10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的喷涂车间突然爆炸起火,后火势蔓延至相邻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造成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内的物品被烧毁。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原告的物品损失进行评估,2015年6月1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载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庭辉塑料五金厂于2014年10月7日发生火灾造成厂内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成品及半成品等项目的损失价格总额为1620018元。原告垫付了评估费12936元。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于2014年12月26日注销。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原告因火灾受损金额的认定,经评估认定2014年10月7日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厂内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库存成品及半成品等项目的损失价格总额为1620018元。两被告对该评估损失价格无异议,原告主张应扣除残值部分25936.8元及1772.6元,应作为赔偿范围予以赔偿。物品残值部分属于原告可利用、可获利的价值,评估报告书中扣除残值部分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62001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8万元,因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搬迁费10万元,原告明确该搬迁费并不指原告在搬迁厂房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该搬迁费具体包括本次火灾后重新租赁厂房的租金、新租赁厂房的水电安装费用、原租赁厂房的押金、支付工人工资,对于原告重新租赁厂房的租金、水电安装费用、工人工资,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租赁厂房的押金,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本次火灾被没收押金及押金的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的责任承担,审查本案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查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与两被告均确认火灾的起火原因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的喷涂车间爆炸起火,本案引起火灾的过错在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何锦标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何标五金制品厂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何锦标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故原告诉请由被告伍丽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锦标、伍丽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国庭支付赔偿款1620018元;二、驳回原告严国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严国庭负担6437元;由被告何锦标、伍丽英负担10863元;本案评估费为12936元,由被告何锦标、伍丽英负担;被告何锦标、伍丽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国庭支付相应的受理费及评估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秀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