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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与褚明明、褚文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褚明明,褚文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沈彬,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欣,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明明,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褚文贤,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被告褚明明、褚文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诉讼费4,7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