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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丰元与徐光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元,徐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2772号原告刘丰元。被告徐光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元与被告徐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先栋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高密市分公司的工资26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先栋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分公司的工资2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