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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杨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委托代理人:邰凡萍。委托代理人:严龙。被告: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归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8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