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曲天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曲天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0806-8。代表人王默涵,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会军,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天甲,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曲天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天甲给付借款本金1,348,712.26元、利息31,939.26元、案件受理费17,22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63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天甲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期间,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