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金妹与董贤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王金妹,打工。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贤华,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63511元,已扣除被告董贤华垫付的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贤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2、核实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若均合法有效且属保险责任后,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责赔付。3、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费用。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9时0分,被告董贤华驾驶的冀J×××××号轿车沿海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过道路的行人王金妹相撞,造成原告王金妹受伤害,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冀公交认字(2014)第5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贤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金妹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均认可。被告董贤华系事故车辆冀J×××××号车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理赔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8日0时至2015年11月7日24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16日0时至2015年11月15日24时,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认可被告董贤华为其垫付医疗费20678元,同意在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22041.73元(证据为住院票据一张、门诊票据3张、用药清单1份、住院病历1份。住院病历记载原告住院天数为94天,结合原告伤情及病历记载的医嘱记录,以及病历医嘱记录的治疗情况,酌定支持合理的住院期间60天,其余住院时间无明显治疗过程,不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6000元(100元/天×60天);3、营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需加强营养,故对其营养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13332元(结合原告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20天,按照原告日平均工资计算为(3423元+3298元+3278元)÷90天×120天,证据是黄骅市金匠世家误工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5、护理费8868元(46239元/年÷365天×10天×2+46239元/年÷365天×50天,护理费标准按河北省社平工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结合病历记载及伤情需要,酌定支持二人护理期限为10天,一人护理期限为50天,证据是王金妹之父王军的户口页复印件、王金妹户口页复印件、原告父母王军和陈秀英的居住证原件);6、伤残赔偿金144846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是由法院委托的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黄骅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黄骅市第四中学的毕业证明、王军和陈秀英的居住证明原件、新世纪中学学生证、楼东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及原告父亲王军的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原告在黄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依据鉴定报告,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为24141元/年×20年×30%);7、鉴定费1100元(依据票据确认);8、精神抚慰金18000元(依据鉴定报告确认);9、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以上损失共计214387.73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该事故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王金妹的各项损失共计214387.73元。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董贤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王金妹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直接赔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100%比例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董贤华不再履行赔付义务。故原告王金妹的损失,由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在事故车辆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直接赔付原告王金妹10000元,在伤残项下直接赔付原告王金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剩余损失9438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依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被告董贤华为原告王金妹垫付的医疗费20678元,由原告在被告人保黄骅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王金妹各项损失共计214387.73元;二、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董贤华不再履行赔付义务,原告王金妹返还被告董贤华垫付款2067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原告王金妹承担4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213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