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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人头猪公司申请苏小链一案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人头猪饲料有限公司,苏小链,黄文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人头猪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贾景兰,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苏小链,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顺河乡大陈村委苏庄。被执行人黄文威,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曾庄村委小黄庄。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小链之妻为李喜梅,车牌号为豫QCW9**的车辆为被李喜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小链之妻李喜梅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豫QCW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麻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