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练某某,男,生于1954年10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乐某某,女,生于1957年8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诉被告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练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判长 曾德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天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