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白淑艳与姜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艳,姜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白淑艳,女,1966年7月19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姜朋,男,1976年11月16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白淑艳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