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令峰,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