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等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荣,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陈某荣,女,汉族,务农,汉川市人。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民中路31号。负责人徐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枭,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公司黄沙供电所所长,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毛田镇政府院内6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1********。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荣、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死者熊某林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1时许在岳阳县黄沙镇群乐村拦水堰坝旁钓鱼,因钓钩触及10kv黄群线94#--95#杆间的高压线路,当场点击死亡,双方由此发生争议。2015年7月20日经岳阳县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通过其它方式包括(诉讼和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意一次性协商解决本争议;此次熊某林意外死亡事件属死者熊某林过失造成,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无任何责任;三、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考虑到熊某林因意外死亡,给其家属生活造成巨大困难,对熊某林家属给予无过错补偿金75000元;四、补偿款75000元中30000元在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已经付清,另外45000元赔偿款经司法确认后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荣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