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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光宇与伍文旭、刘付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29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宇,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伍文旭,汉族,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刘付耀光,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申请执行人刘光宇与被执行人伍文旭、刘付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文旭、刘付耀光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1849.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