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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磊与张建超、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张建超,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李磊。联系电话.被告张建超。被告王建华,联系电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平安路西侧2号,组织机构代码06165533-4.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00374-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张建超、王建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