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孟建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孟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57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建国,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86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孟建国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莫罗勇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