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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志安与被告王久银、承德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安,王久银,承德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刘志安,农民,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久银,市民,现住平泉县。被告承德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泉县平泉镇泽州北店对过,组织机构代码证:77916879-7。法定代表人李升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青。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志安与被告王久银、承德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