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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海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应昭与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应昭,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1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应昭。委托代理人:黄旭东。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如国。上诉人杨应昭为与被上诉人舟山明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杨应昭虽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但其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本院未予准许,并指令其在接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0元。但杨应昭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法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应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