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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张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张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张晓华,男,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晓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张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