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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曹学勋、曹学军与莒县夏庄镇汀水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勋,曹学军,莒县夏庄镇汀水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曹学勋,男。委托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学军,男。委托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夏庄镇汀水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县夏庄镇汀水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勋、曹学军与被告莒县夏庄镇汀水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勋、曹学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学勋、曹学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勋、曹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曹学勋、曹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周京涛审 判 员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薛彦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