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卜新晨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新晨,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201号原告卜新晨,晋中市榆次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晓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西街。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保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玉珍,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原告卜新晨与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和田公司)、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晓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从2009年起,原、被告双方就建立了借贷关系,原告以家族聚集款额形式出借给被告,2013年1月30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2、合同约定利率为月利1.5%计算,按季付息;3、借期一年,若被告到期未归还原告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合同开始履行期间被告还能按期付息,但截至2015年被告就无法付息,为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全部欠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2015年4月24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31万元,本金69万元,至今仍欠原告本金231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任保林将其位于榆次区诚信路99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作为其欠款抵押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3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1.5%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到付款之日止。被告山西和田公司辩称,借原告款300万元系事实,但公司已还原告欠款100万元,现欠原告本金200万元,愿意与原告协商偿付。被告任保林辩称,该款属公司借款,与其个人无关,其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300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1.5%,按季付息;借款期限一年,若到期被告未归还原告,合同自动延期。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任保林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和田集团董事长任保林借到卜新晨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由于当前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未能按时还借款,现本人承诺于2015年4月1日前归还所借卜新晨叁佰万元及所产生利息,如按期归还不了,其提供价值壹佰万以上车辆作为抵押,保证归还。2015年4月24日,被告山西和田公司还原告现金100万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张。2015年5月23日,被告任保林给原告出具抵押担保,内容为:我自愿将位于诚信路99号房权证号00××81号房屋作为本人向卜新晨借款抵押。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利息84315元,但未缴纳诉讼费。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1万元,利息84315元。被告山西和田公司认为已还原告本金100万元,现尚欠原告本金200万元,利息应按本金200万元计算。原告认为,被告山西和田公司归还100万元,其中本金69万元,利息31万元,现尚欠本金231万元。被告任保林坚持其辩称意见。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承诺书、收款条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借给被告3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山西和田公司偿还原告100万元(其中本金69万元,利息31万元),余款231万元至今未付,故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涉理。关于被告山西和田公司认为还100万元系本金,因双方所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按季支付,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任保林在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其偿还原告借款,故被告任保林认为其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欠款231万元。二、驳回原告卜新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60元,由被告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梁榆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