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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逯村村委)与被上诉人任联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村民委员会,任联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红营,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庭,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联军。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逯村村委)与被上诉人任联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任联军于2012年12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逯村村委:1、赔偿占地款43640.2元;2、按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从2014年1月1日到2032年11月30日沙场荒地21亩的损失;3、按济源市惠龙牧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从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0日南滩林地18.5亩的损失。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逯村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逯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任红营及委托代理人杨武祥、王庭,被上诉人任联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海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3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五龙口镇逯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