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