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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