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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学春与牟丽娟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春,牟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春,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牟丽娟,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居民,户籍住所地泸西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杨学春申请执行牟丽娟合同纠纷一案,经(2014)石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法律文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1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