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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贵明与于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明,于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徐贵明,男,1964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勇,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徐贵明诉被告于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徐贵明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铸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