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贵明与于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明,于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徐贵明,男,1964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勇,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徐贵明诉被告于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徐贵明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铸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