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昌华诉王祥吉、曾令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华,王祥吉,曾令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陈昌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王祥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曾令彬,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昌华诉被告王祥吉、曾令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昌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昌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2.5元,由原告陈昌华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税新素人民陪审员 聂昌权人民陪审员 邓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