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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巢湖市帝尚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巢湖市帝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孟令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东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巢湖市帝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为此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三份《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各种规格服装。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13,762.60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付清所有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13,762.60元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加工合同3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约定了加工数量、价款等权利义务;2、结算清单1份,证明原告完成加工任务并交付后,双方对价款的结算;3、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213,762.60元并承诺在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三份,分别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18EW1783羽绒服750件、加工费78元/件、2013年10月15日交清;18EW1851羽绒服1,000件、加工费72元/件、2013年10月27日交清;18EW1849羽绒服1,600件、加工费88元/件、2013年10月27日交清。双方还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仓库,运费由原告承担,按订单成衣交货数量进行结算,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清。2014年1月1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孟令中(乙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利双(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1、乙方为甲方加工服装加工人工费213,762.60元(不含税);2、甲方愿意用天津一汽丰田汽车一辆拍照粤DHXX**抵押给乙方,保证所欠加工费在2014年1月25日付清;3、如果到期不付清,乙方有权变卖汽车付加工费,如果变卖所得没有付清加工费,余款甲方还需归还乙方。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已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但未交付车辆行驶证,故无法使用该车,且双方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现该车仍在原告处保管,同意本案纠纷处理完毕,被告付清加工费后予以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加工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被告拖欠加工费的事实。被告未能按约及时结清加工费,显属不当。原告现向被告主张加工费并愿意返还车辆,于法无悖。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调整至按贷款基准利率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巢湖市帝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213,762.60元;二、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巢湖市帝尚服饰有限公司以213,762.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4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陈永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