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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段献利与辽宁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献利,辽宁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献利,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恩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慕荣,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逸,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献利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献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献利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献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