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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宝军与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薛宝军,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豫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关于薛宝军申请执行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豫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宝军与被执行人胡豫红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胡豫红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朝晖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