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宝军与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薛宝军,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豫红,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关于薛宝军申请执行胡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豫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宝军与被执行人胡豫红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胡豫红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朝晖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