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官清与王平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官清,王平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58号原告田官清,男。委托代理人黄锋,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官清诉被告王平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官清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田官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