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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梦兰与李华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兰,李华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1号原告黄梦兰,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华兰,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梦兰与被告李华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梦兰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