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廖某,女,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张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琼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