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培欢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齐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培欢,齐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现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欢(曾用名李友兰)。委托代理人孟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德兵。委托代理人陈岩。上诉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