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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刘正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正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刘正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西支行账户存款2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