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光石与被执行人韩相春之间民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石,韩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尹光石,男,1961年7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韩相春,男,195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延边大学教师,现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相春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相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相春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需等待扣划被执行人韩相春工资和财产拍卖后,本院主持财产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