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慈民一初字第91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斌,王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孙文斌,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姜城,男,汉族,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斌与被告王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文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翔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