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永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朱炳欣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