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杜桂芳、高万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杜桂芳,高万民,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2831号原告张波。被告杜桂芳。被告高万民。被告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杜桂芳、高万民、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桂芳所有的鲁X×××××号白色轿车及鲁X×××××X号蓝色重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桂芳所有的鲁X×××××号白色轿车及鲁X×××××X号蓝色重型厢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