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瑞霞诉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王瑞霞,女。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秀琼,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王瑞霞与被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向被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提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10日就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立案受理其作为原告之诉讼,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10日就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立案受理其作为原告之诉讼,本院立案在后,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秀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