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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惠,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凯,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安徽玉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