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何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洛南县永旺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