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备战与常小五、王建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备战,常小五,王建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苏备战,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常小五,男。被告王建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备战与被告常小五、王建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备战以二被告不在本辖区,为便于案件审理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备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苏备战承担。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