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经商。2015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街上摆摊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待售的光盘513张。经鉴定,该513张光碟均系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查扣的光盘系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盗版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光盘五百一十三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