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委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志军申请执行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军,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委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军,男。被执行人何鑫,男。朱志军申请执行何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4627号民事判决书,标的2300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冻结了何鑫所有的牌号为陕DE17**小轿车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鑫长期外出,未在本院辖区居住、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委字第00003号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