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姜杰与陈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杰,陈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姜杰。被告陈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杰诉被告陈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由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且被告陈裕军下落不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的通知书,邮寄送达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姜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457.5元,由原告姜杰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