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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陆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自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